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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晟等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文晟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8月12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