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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85號原 告 高文祺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被 告 蔣建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兩造當事人間之契約約定交易價額31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