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 告 連玫姿被 告 李珮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調解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形成之訴,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4年苗司原附民移調字第3號調解,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二、被告李珮琦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