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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16號原 告 劉有宏被 告 傅玉嬌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撤銷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目的均為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為原告所有,經濟上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538,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

編號 請求塗銷之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大倫段)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37地號土地 113.77 38,600元 1/1 4,391,522元 2 36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47,400元 147,400元 合 計 4,538,922元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