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陳坤湖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851、856、853、854、855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值,及在上開土地設置管線所增加之價值各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