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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35號原 告 盧宏喜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德沐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欲請求被告給付,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應予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原告如欲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2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

三、被告賴德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具狀人簽章處簽名或蓋章,應併予補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