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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王慶益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產署苗栗辦事處等間等間回復租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原告依其與國有財產署就附表所示土地之公有耕地租賃契約每年所繳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三、釋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有無當事人能力,或改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編號 土地 (苗栗縣通霄鎮白東段) 0 694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地號土地) 0 671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0號地號土地) 0 706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0號地號土地) 0 697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0號地號土地) 0 763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0號地號土地) 0 753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0號地號土地) 0 752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地號土地) 0 650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0號地號土地) 0 761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0號地號土地) 00 760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0號地號土地) 00 705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00號地號土地)

裁判案由:回復租約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