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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58號原 告 陳美雲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被 告 黃雨芳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7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編號 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70 8,600元 1/1 602,000元 2 苗栗縣○○市○○里○○街00巷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70,200元 全部 70,200元 合 計 672,200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