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76號原 告 洪麗娟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甲○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編號 標的 1 竹南鎮文化段1039-3地號土地 2 竹南鎮文化段694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