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76號原 告 洪麗娟被 告 張惇閔

張皓勛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牆壁、花盆等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係以系爭土地之永久占有回復為目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標的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18183 31,662元 69,081元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