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80號原 告 古子峯被 告 劉欣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18,84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318,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三義鄉十六份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9地號土地 1688.29 600元 1分之1 1,012,974元 2 174地號土地 326.85 530元 2160分之60 4,812元 3 175地號土地 398 530元 2160分之60 5,859元 合計 1,023,645元編號 標的 面積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價額 (課稅現值) 1 苗栗縣○○鄉○○段0000○號 131.40 全部 295,200元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