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17號原 告 邱紹祺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仕銘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邱仕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