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18號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采芳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采芳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名、人別資料。
二、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