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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 告 張秋琴上列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提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人別資料,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所有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