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 告 張秋琴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輝榮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系爭土地之價值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89,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雲龍已死亡且無法定繼承人,則應向管轄法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改列張雲龍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482 600元 全部 88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