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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30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徐信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5萬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94萬1,979元 1 利息 176萬1,804元 114年7月14日 114年7月23日 11/365 15.98% 7,713元 2 利息 10萬3,748元 114年7月14日 114年7月23日 11/365 14.99% 426元 小計 8,139元 合計 1,950,118元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