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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35號原 告 戴綉霞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次序為2、3、4號、權利人分別為黃清秀、黃進寶、黃清欽之地上權登記。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三、被告即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前述地上權人已死亡者,應提出其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