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46號原 告 鄭鳳銀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被 告 鄭育昌
鄭添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44,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前繳20,688元,尚應補繳117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編號 分 割 標 的 面 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原告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963 2,100元 1/1 1/3 674,100元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963 2,100元 1/1 674,100元 3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507 5,100元 1/3 287,300元 4 中華郵政公司桃園成功路郵局00000000000000 933元 311元 5 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000000000000 1,306元 435元 6 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00000000000000 5元 2元 7 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00000000000000 2,168元 723元 8 桃園信用合作社大林分社0000000000000000 12,744元 4,248元 9 苗栗縣苑裡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0000000 162元 54元 10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大林分部00000000000000 44元 15元 11 桃園信用合作社大林分社100股 10,000元 3,333元 合計 1,644,6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