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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被 告 李健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如起訴狀附表羅列之機具設備(下稱系爭動產)非被告所有,原告並陳報系爭動產現值約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500萬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