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 告 鄭輔鈿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輔仁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輔仁、戴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4年9月1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