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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 告 鄭輔鈿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輔仁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輔仁、戴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4年9月1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