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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 告 姚國旺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豪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提出宗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被告蔡宗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