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 告 姚國旺被 告 蔡宗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87,400元);另請求被告給付456,000元,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3,400元(計算式:87,400元+456,000元=54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