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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陳澄癸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五里牌段五里牌小段319、32

1、419、420、421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施○○、陳○○、金○○即苗栗縣○○鎮○里○段000○000○000○000○000○號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