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 告 林助信律師即孫春源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傅松琳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因系爭不動產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9,460元,高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2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即250,000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
編號 設定抵押權標的 (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29地號土地 72 18,900元 1/5 272,160元 2 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街00號) 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職268,500元 1/5 57,300元 合計 329,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