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林翔煜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如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被告應解除本人名下之房屋土地之預告登記」,請陳明原告欲塗銷何筆房地(地號土地或建號建物)上設定之預告登記。
二、前項土地或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林慧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