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 告 杜健榮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江明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金瑩等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賴金瑩、被告郭宗琦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竹南鎮成功段) 0 877地號土地 0 成功段576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四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