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 告 龍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宗祐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民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8,554元,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554元(計算式:66,500元+66,500元+368,554元=501,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二、被告漢民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票據種類 票據號碼 發票日期 付款銀行 票據金額 (新臺幣) 1 銀行本票 AK0000000 112年8月1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66,500元 2 公司支票 BI0000000 112年8月1日 66,500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