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 告 程鎮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被 告 翁英哲
林詹粉仔翁榮峯
李清泉李政勲
李幸嬬
翁芳雄
許朝文
許招治
許雅蓉
許月娟許綉連
許秀花
吳佩庭
吳玟瑱
吳火輪吳世德陳吳春
吳冬粉吳石沂
陳翁寶連
吳小玲(即許朝堂之承受訴訟人)
許峻瑋(即許朝堂之承受訴訟人)
許洺瑜(即許朝堂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係以系爭土地之永久占有回復為目的,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標的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4 2,900元 18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