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 告 王宗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請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