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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李綜文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黃信義嘗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附表所示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自112年7月25日起之異動索引。

二、請說明原證一之土地買賣契約中系爭土地買賣價金為何?

三、提出被告祭祀公業黃信義嘗之管理人為黃文明之證明文件。

四、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詹志偉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五、被告祭祀公業黃信義嘗之管理人黃文明、古俊炫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編號 土地(苗栗縣頭份市) 1 斗煥段737地號土地 2 斗煥段738地號土地 3 斗煥段739地號土地 4 斗煥段755地號土地 5 斗煥段756地號土地 6 六合段1487地號土地 7 六合段1488地號土地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