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境伶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廖境伶之被繼承人廖彭春英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另起訴狀附表之權利範圍如有誤載,請一併具狀更正。
三、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4年6月9日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四、被告廖境伶之應繼分。
五、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