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 告 謝菊香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戰紅間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自86年起之異動索引。
二、馮德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