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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 告 邱暄棠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煜棠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使雨水直注原告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房屋,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即原告受有相當於新臺幣若干之利益)。

二、被告邱煜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