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 告 邱暄棠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煜棠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使雨水直注原告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房屋,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即原告受有相當於新臺幣若干之利益)。
二、被告邱煜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