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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秉諭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郭秉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