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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被 告 顏伊婕即顏惠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168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1,213元【計算式:26,168元+(102年11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日止之利息15,045元)=41,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送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