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98號原 告 陳泮基

陳堯熏陳舜臣陳婧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雀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參照)。查原告請求原物分割苗栗縣○○鎮○○路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惟依原告提供之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建物為公同共有物,即尚未分割之遺產,又依本院職權調取之被繼承人陳里宗之遺產清冊所示,被繼承人陳里宗尚有系爭建物以外之其他遺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依上開規定將被繼承人陳里宗之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並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

二、被繼承人陳里宗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查有其他繼承人,併應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