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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1號再審原告 張德明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等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77條之17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原判例要旨參照)。查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其中對本院107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應徵裁判費1,500元。另訴之聲明第1、2項其中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提起再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亦同)495萬元;第3項請求何星磊法官賠付1億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億元;第4項請求本院返還公務侵占原告資產、公司、金錢、薪資、勞健保強制執行等,經再審原告陳報總金額為美金2億4,00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2億4,080萬元【計算式:美金2億4,000萬元×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訴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17=72億4,080萬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共73億4,575萬元【計算式:495萬元+1億元+72億4,080萬元=73億4,5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2萬2,45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972萬3,950元【計算式:1,500元+4,972萬2,450元=4,972萬3,950元】。

二、又再審原告雖稱本件起訴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惟查本件民事案件並非原告就本院繫屬中之刑事案件向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而係再審原告向本院民事庭提起之民事訴訟案件,故無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等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