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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被告乙○○為民國00年0月出生,現為17歲之未成年人,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未合,原告應補正被告乙○○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另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丙○○」姓名與其所檢附之該被告戶籍謄本所載不符,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