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被告乙○○為民國00年0月出生,現為17歲之未成年人,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未合,原告應補正被告乙○○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另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丙○○」姓名與其所檢附之該被告戶籍謄本所載不符,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