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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5號原 告 林昌乾被 告 林萬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64,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49元。

二、被告林萬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興埔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17地號土地 6,240.46 1,300元 31/128 1,964,770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