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 告 成福福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源、黃德印、黃德河、黃德海、黃德鏡、黃順烈、黃順新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原告請求終止、塗銷地上權登記,地上權登記次序1、2-1至2-4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若有,請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及約定租金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