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 告 竹南中港慈裕宮法定代理人 陳萬典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錦塗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王○○、廖○○即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