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 告 曾秀萍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龍間請求塗銷登記信託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具體載明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確認被告徐文龍對原告曾秀萍於114年3月28日成立之借貸契約之本金債權為376萬元,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其違約金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