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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陳彧上列原告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阿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620地號土地、628地號土地、781地號土地、110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