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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陳彧被 告 張順風

張美惠張順利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張長江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張長江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3,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1,6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城北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張長江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15 191.35 3700 1/1 1/4 176,999元 2 620 10.34 930 1/1 2,404元 3 628 492.5 930 164/492 38,169元 4 781 93.67 910 1/5 4,262元 5 1102 28.16 910 1/5 1,281元 合 計 223,115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