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汶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0 本金 18,480 18,480 0 利息 18,480 114年1月5日 114年4月24日 (110/365) 16% 000 合計 19,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