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 告 陳昌毅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號(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巷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暨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