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 告 吳昱陞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雅淳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胡雅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其中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號及11號房屋,有無包括坐落基地?請求移轉之建號、地號及權利範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編號 (苗栗縣竹南鎮東平段) 1 672地號土地 2 673地號土地 3 674地號土地 4 654地號土地 5 450建號建物 6 160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