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 告 翁金來
翁文炳翁水波翁郁修翁郁翔翁慶雄被 告 陳建仲
彭玉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越界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以新臺幣(下同)471,295元向原告購買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購買系爭土地之對價471,295元為準;另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將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後回復原狀,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33,7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元×占用面積7.79平方公尺=233,700元)。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屬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聲明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1,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扣除原告前繳3,320元,尚應補繳3,1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