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02號原 告 謝維軒訴訟代理人 林立律師
周欣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鍾美妹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謝鍾美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