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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04號原 告 張冠喻訴訟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章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房屋及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未能陳報占用面積,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4,188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704,188元(計算式:165萬元+54,188元=1,704,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12-31